? 东坡易传—履 卦(第 十)
《东坡易传》

正文·履 卦(第 十)
  •   干上

      兑下

      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刚也。说而应乎“干”,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刚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履”之所以为“履”者,以三能履二也。有是物者不能自用,而无者为之用也。“干”有九二,“干”不能用,而使六三用之。九二者,虎也。虎何为用于六三而莫之咥?以六三之应乎“干”也。故曰“说而应乎‘干’,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应乎‘干’”者,犹可以用二,而“干”亲用之,不可。何哉?曰:“干”,刚也;九二,亦刚也。两刚不能相下,则有争;有争,则“干”病矣。故“干”不亲用,而授之以六三。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故九二禁为之用也。九二为三用,而三为五用,是何以异于五之亲用二哉?五未尝病,而有用二之功,故曰“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夫三与五合,则三不见咥而五不病。五与三离,则五至于危而三见咥。卦统而论之,故言其合之吉;爻别而观之,故见其离之凶。此所以不同也。

      《象》曰: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

      初九:素履往,无咎。

      《象》曰:“素履”之“往”,独行愿也。

      “履”,六爻皆上履下也。所履不同,故所以履之者亦异。初九独无所履,则其所以为履之道者,行其素所愿而已。君子之道,所以多变而不同者,以物至之不齐也。如不与物遇,则君子行愿而已矣。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贞吉。

      《象》曰:“幽人贞吉”,中不自乱也。

      九二之用大矣,不见于二,而见于三。三之所以能视者,假吾目也;所以能履者,附吾足也。有目不自以为明,有足不自以为行者,使六三得坦途而安履之,岂非才全德厚、隐约而不愠者欤?故曰“幽人贞吉”。

      六三:眇能视,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为于大君。

      《象》曰:“眇能视”,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与行也。咥人之凶,位不当也;“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

      眇者之视,跛者之履,岂其自能哉!必将有待于人而后能。故言“跛”、“眇”者,以明六三之无能而待于二也。二,虎也,所以为吾用而不吾咥者,凡以为“干”也。六三不知其眇而自有其明,不量其跛而自与其行,以虎为畏己,而去“干”以自用。虎见六三而不见“干”焉,斯咥之矣。九二有之而不居,故为“幽人”;六三无之而自矜,故为“武人”。武人见人之畏己,而不知人之畏其君。是以有为君之志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终吉。

      《象》曰:“愬愬终吉”,志行也。

      “愬愬”,惧也。九二之刚用于六三,故三虽阴而九二之虎在焉,则三亦虎矣。虽然,非诚虎也。三为“干”用,而二辅之;四履其上,可无惧乎?及其去“干”以自用,而九二叛之,则向之所以为虎者亡矣,故始惧“终吉”。以九四之“终吉”,知六三之衰也。六三之衰,则九四之志得行矣。

      九五:夬履,贞厉。

      《象》曰:“夬履贞厉”,位正当也。

      九二之刚,不可以刚胜也,惟六三为能用之。九五不付之于三,而自以其刚决物,以此为履危道也。夫三与五之相离也,岂独三之祸哉?虽五亦不能无危。其所以犹得为正者,以其位君也。

      上九:视履,考祥,其旋,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庆也。

      三与五,其始合而成功;其后离而为凶。至于上九,历见之矣,故视其所履,考其祸福之祥,知二者之不可以一日相离也①,而复其旧,则“元吉”。旋,复也。

      “校注”

      ①不可以一日相离也,《苏氏易传》无“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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