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和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

第九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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