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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