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六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通过谈判缔结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规定陆地国界的走向和位置。

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根据划界条约,实地勘定陆地国界并缔结勘界条约。

勘界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核准。

第十八条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稳定,国家与有关陆地邻国开展陆地国界联合检查,缔结联合检查条约。

第十九条  勘定陆地国界依据的自然地理环境发生无法恢复原状的重大变化时,国家可与陆地邻国协商,重新勘定陆地国界。

第二十条  国家设置界标在实地标示陆地国界。

界标的位置、种类、规格、材质及设置方式等,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联合检查和设置界标等具体工作,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依法组织实施。

章节 3 / 80%

阅读设置

正文字号22 px
px
px

%
×
em

屏幕较窄时,正文宽度以可用空间为限。调整字号只改变正文。

更多排版选项
em
em

阅读底色

选择阅读底色。

开始朗读

正在检查本机中文语音…

×

优先使用本机中文语音,无需上传正文。选择在线语音时可能需要联网。

准备朗读。

目录与书签

打印本章

打印当前章节。可在浏览器打印预览中核对纸张、页边距和页眉页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