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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