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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