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军队幼儿园的管理,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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